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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回復原狀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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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846號 原 告 李秀春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複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被 告 林海清 王慶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棟律師 王柏硯律師 林銘翔律師 楊元綱律師 一、依據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所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 所為變更訴之聲明後,請求被告將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段000○0地 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之面積合計為138.42平方公尺(32 .01+20.83+52.38+33.11+0.09),以系爭土地112年公告土 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萬9900元計算,合計金額為552萬2958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747元,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2,100 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3647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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