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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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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191號 原 告 郭蘋 被 告 鄭丞祐(原名鄭文林) 蔡玟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案件訴訟 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查被告涉嫌3人以上共同詐欺罪,經本院刑事庭以106年度訴 字653案件判決在案,因被告不服該判決,已提起上訴,現 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896號案件審 理中。該犯罪嫌疑,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,民事訴訟無由判斷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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