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修繕漏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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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221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余尚儒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蔡美慧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修繕漏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
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。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1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
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許靜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