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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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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4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益順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麗瑛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 第248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萬606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2 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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