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租賃權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2號 上 訴 人 王笙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宏全等間請求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0, 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77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