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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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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538號 上 訴 人 PHUNG VAN KHANH(中文名:馮文慶) 阮英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靖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按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 訴時,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均 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。是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,如其中 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,對於他共同被告亦發 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(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、79 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77,828元,上訴人對原判決聲明不服 ,請求廢棄,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,077,828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,538元,揆諸前開說明,上訴人其一已為繳納裁判費, 另一人於其繳納範圍內,即免除繳納之義務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並補正PHUNG VAN KHANH(中文名: 馮文慶)提起上訴時經認證之委任狀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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