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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67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6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月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正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榮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;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 判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書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送達上訴人即原告 (下稱上訴人)之訴訟代理人,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。 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判決之翌日起,算至113年1月11 日即已屆滿(本件送達處所為臺中市中區,無需加計在途期 日)。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13年1月17日始到達本院 ,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, 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,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,其 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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