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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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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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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 告 賴香菱(遷出國外) 劉賴春菱 賴秋菱 賴冬菱 賴啓洹 賴丁麗雲 賴曼菱(出境) 林煌正 林靜秋 林宗正 林靜嘉 林文正 林浩正 林靜圓 上 7 人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宜溱律師 陳曉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時,郵政機關就被告劉賴 春菱之送達,並未依址送達,而係轉送至臺北榮星○○○000○○○, 復因招領逾期而退回本院,對被告劉賴春菱之送達並不合法,應 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58分,在本 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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