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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0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慧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 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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