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返還車輛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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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
原 告 許琳燕
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
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,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
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請原告補正本件合法解除契約之
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