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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車輛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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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52號 原 告 許琳燕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律師 被 告 威泓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言 詞辯論之必要,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在本 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,並請原告補正本件合法解除契約之 證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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