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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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簡字第337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冠正即合誼診所
訴訟代理人 周彜君
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國聖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
第3379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,查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萬04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忠城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巫惠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