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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3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O豪 兼法定代理人王O玉 林O清 一、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怡君間因本院112年度中 簡字第338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萬0048 元(6萬6969元-3萬6921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上訴人即被告林O豪之法定代理人為王O玉、林O清2人。然上 訴人即被告所提出之上訴聲明暨理由狀之卻僅記載林O豪之 法定代理人及具狀人為「王小玉」1人,本件上訴並非適法 ,應予補正,是請上訴人即被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, 具狀向本院更正,並提出繕本,否則將依法駁回本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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