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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修繕漏水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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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67號 原 告 蔡哲夫 原 告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兼前列1人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天祈 訴訟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 林亮宇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馨尹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 事事件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,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 上易字第33號損害賠償民事事件(下稱系爭民事事件)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且兩造均請求本件於系爭民事事件 訴訟確定後再為進行,本院認為於系爭民事事件程序確定前 ,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,並經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,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,復經 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。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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