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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米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立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立民間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 4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,884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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