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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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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669號 上訴人 李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治鋐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,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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