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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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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5號 原 告 許益坤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國憲律師 被 告 金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煥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,291,430元,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略以:   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王煥閔為朋友關係,因王煥閔有資金 需求,原告念及朋友一場,遂同意借款前後共計新臺幣(下 同)3,291,430元,王煥閔則交付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 票5紙(下稱系爭支票),惟屆期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 ,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遭退票。爰依票據法律關係,提起本 件訴訟。訴之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答辯略以: 我與原告完全不認識,這五張票當時是我交給林漢嘉,因為 當時林漢嘉說要幫我處理公司的事情,要開五張票說確實是 我委任給林漢嘉,後來我人出國後,林漢嘉就到大陸找我拿 我的護照、身分證、銀行卡,就說我公司有一些問題,要幫 我找律師幫我處理,系爭支票上的抬頭並非我寫的,我只寫 了下面的金額,後來我就告他詐欺、侵占,林漢嘉並沒有幫 我處理公司的事情,之後林漢嘉把我的護照、身分證等拿去 第二分局還我等語。並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㈠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,經提示均未獲兌現 等情,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,且為兩造所不 爭執,首堪認定。 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,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 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,票據法第5條 第1項、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票據法第14條第1項所謂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,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, 係指從無處分權人之手,受讓票據,於受讓當時明知或因重 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之情形而言。且票據行為,為 不要因行為,票據上之權利義務,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, 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,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 因之責任,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重 大過失時,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之責。經本院曉諭被告應於 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庭後提出證據資料,惟被告並 未遵期舉證,且於113年2月2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, 被告就其所辯系爭支票係遭林漢嘉詐欺所簽發之情,未舉證 以實其說,且縱然屬實,亦與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之原因無關 ,無從以此推論原告取得票據有何惡意或重大過失。綜上, 被告未能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,所 為票據抗辯不足採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法第126條規定,請 求被告給付系爭支票之票面金額合計3,291,430元,洵屬有 據。  ㈢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6釐計算,為票據法 第133條所明定。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,2 91,430元,及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分別自各該利息起算 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, 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,爰不逐一論 列,附此敘明。 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原告另聲明願供擔保,請准為假執行 之宣告部分,因在簡易訴訟程序如為被告敗訴判決時本應依 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,原告此部分聲請僅為促使本院職權之 發動,故不另為准駁之諭知。    七、訴訟費用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8條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提示日(利息起算日) 1 563,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8日 112年7月19日 2 628,23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9日 3 815,2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19日 4 524,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10日 112年7月19日 5 761,000元 GA0000000 112年7月12日 112年7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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