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借款

TCEV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76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永川 被 告 王德揚即雨揚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4,722元,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 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先後於民國108年9月30日、109年1月8日、1 09年9月4日、110年4月16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、保證書、借 據,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5,000元、285,000元 、1萬元、19萬元、10萬元、40萬元(借款期間、利息均如附 表所示),嗣於109年9月4日辦理借款展期,其中⑴15,000元 、285,000元兩筆,展期至112年9月10日、⑵1萬元、19萬元 兩筆,展期至112年12月10日;另依中央銀行111年3月17日 台央業字第1110011362號函,10萬元、40萬元等兩筆借款, 得延長至111年6月30日。而被告於110年4月15日因辦理增貸 重簽保證書,將保證書金額提高為80萬元,兩造約定利息目 前均為年息3.875%,倘不依期還本金或付息時,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按上開利率10%計算違 約金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 %計算違約金。本件被告自112年1月10日起即未依約還款, 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各為2,028元、44,058元 、2,268元、43,044元、38,317元、225,007元。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 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新臺幣存款利率表、約定書、 保證書、借據、借款展期約定書、第一商業銀行放款(單筆 授信)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(607)、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 、回執、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 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 7-111頁),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 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,是本院依上述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。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 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