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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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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5號 原 告 劉小燕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律師 被 告 吳家賢 吳詩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笠敏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,在本 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惟查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有最高限額抵 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本件原告請求判決 分割系爭土地及建物,對於上開抵押權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 係,尚未告知訴訟,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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