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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391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9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劭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瑞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4,67 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3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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