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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03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035號 原 告 AB000-A111486(姓名住所詳卷)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 告 AB000-A111486A(姓名住所詳卷) 訴訟代理人 黃瓊瑩律師 林倩芸律師 上列原告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(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53號 )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(本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 23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112年3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 (一)被告自民國000年00月間起與原告交往為男女朋友,交往 期間,原告曾於110年8月上旬某日,穿戴被告所購買之情 趣用品衣物,拍攝裸露之不雅照片數張傳送予被告留存, 亦曾於110年10月3日至000年0月間,以被告持用之行動電 話拍攝兩造之性愛照片及影片。嗣兩造於000年0月間分手 後,被告因不滿原告另結交男友及拒絕聯絡,竟基於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,接續於下列時間,使用行動電話,透過 IG、LINE通訊軟體傳送1至3所示之相關報導資料、文字, 及寄送4所示之手寫信恫嚇原告,使原告瀏覽後心生畏懼 ,致生危害於名譽安全: 1、被告於111年8月14日使用IG帳號「lin_leung_」傳送不雅 照片外流之相關新聞報導及「…像這些連結一樣她們就是 被報復、樣子及證件也被展示出來。一旦發出來後,永遠 無法刪除,不管當時人是否不在、也肯定永遠會流存給不 同人看到」、「…幾年前VPN/Hacking Software開始流行 、一鍵就可以很隱蔽po到不同地區的討論區、很難查誰人 po。而且法律也有地區限制,她的照片說不定是在TW po 出去日本也奈不何。有時覺得台灣的個資法比香港日本大 陸都更垃圾,一般人還好但從商的真慘。身分證有父母配 偶名字,也有戶籍資料、拿著名字又很易查到公司資料。 我要妳通過+IG申請」等內容予原告;復於同日以LINE帳 號傳送「妳覺得值得賭得話,即管去試試」、「妳覺得值 得賭自己會不會成為那個迷人女生的話,妳即管去試試」 等內容予原告。 2、被告於111年9月14日以其IG帳號傳送傳送不雅照片外流之 相關新聞報導及「散播出去以往案例,恐龍法官只會罰款 幾萬了事,區區幾萬處罰,根本不痛不癢,更不用說VPN 或境外上載根本找不到人,除了刑罰輕微,女生其實『更 怕警察律師看到自己相片後、私下流出分享照片』因為知 道台灣報警,上法庭也沒用,只會成為新聞主角,只會增 加對自己傷害!」等內容予原告。 3、被告於111年9月23日以其IG帳號「lin_jie_1113」傳送棒 球啦啦隊員因被報復影片流出後而被迫退出幕前之報導, 及威脅原告若不讀不回,則有一天會出現「CXD達Cherxx (即原告公司及英文名字)」。 4、被告於111年9月28日以其配偶麥○○為寄件人名義,寄送「 …如你失信,我會提早Xmas回去把PEEING DOG、WALKING D OG等等經典作品打印成彩色藝術集,其他100多份設計, 我也會上傳網路或Email Copy給你及Aslan。藝術集出來 後,會作為Xmas Gift寄到戶籍地朝富路xxx讓他們驚喜, 當然也會寄一本到居所給你…Eric9.21」之手寫信。 (二)原告因被告之恐嚇行為,身心受創,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 群,不時有輕生之念頭,原告家人於111年8月份起,陸續 安排原告接受社會局社工諮商、私人機構心理諮商,然均 未有好轉,導致原告迄今無法與常人一般,正常生活與工 作,迄今仍因重度憂鬱症前往診所醫院就診。爰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、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 撫金150萬元。並聲明: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;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   二、被告抗辯: (一)兩造係因被告委託原告先前任職之○○○○○○有限公司辦理臺 灣定居事宜及身分證,後於共同友人之生日餐敘相識,並 於109年10月底開始交往,惟被告從未逼迫原告穿戴情趣 用品衣物、拍攝不雅照片、影片供被告留存,其所持有與 原告相關之性影像,均為000年00月間至000年0月間,在 原告知情且同意下拍攝;又000年0月間,被告因配偶麥○○ 計畫來台依親,便與原告相商分手,當時被告即應原告要 求刪除先前其拍攝及存有與性相關之所有私密照片及影片 ,實際上並無散布其不雅照片之可能。 (二)被告固有於111年8月14日、111年9月14日、111年9月23日 、111年9月28日夠過IG傳送訊息及寄送電子郵件、手寫信 件之方式,向原告傳送前開訊息及內容,然被告實係因原 告未能正面回覆其分手提議,卻又在短時間內另行與他人 交往,且多次於約定見面時間前臨時爽約,被告一時鑽牛 角尖,方傳送前開訊息,其動機僅係為求與原告見面商談 分手事宜,並非為實際加害原告之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 譽、財產,被告本件所為不法行為僅限於前開恐嚇犯行, 並未包含逼迫原告穿戴情趣用品衣物、拍攝不雅照片等情 。 (三)兩造間固有分手糾紛,然原告自承在與被告分手前,即因 重度憂鬱症而長期就診身心科,是原告所稱罹患PTSD未好 轉致無法如常人一般生活工作乙節,恐與被告本件短暫犯 罪行為間因果關係薄弱,倘一概歸咎於被告,命其負擔高 額損害賠償恐有失公允,退步言之,原告請求150萬元之 精神慰撫金顯然過高,依法自應駁回或酌減之等語。並聲 明: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⑵如受不利判決,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 任;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; 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:原告主張兩造自000年0 0月間起開始交往而為男女朋友關係,交往期間,原告曾 於110年8月上旬某日,穿戴被告所購買之情趣用品衣物, 拍攝裸露之不雅照片數張傳送予被告留存,亦曾於110年1 0月3日至111年5月之期間,以被告行動電話拍攝兩造間之 性愛照片及影片,嗣兩造於000年0月間分手後,被告因不 滿原告另行結交男友及拒絕聯絡,即接續於前揭時間,分 別使用行動電話,透過IG、LINE通訊軟體傳送前揭相關報 導資料、文字及寄送前揭手寫信之方式,恫嚇原告,使原 告瀏覽後心生畏懼,致生危害於其名譽安全等情,業據提 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5121號起訴書(見 附民卷第15至19頁)為證,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 字第1053號刑事簡易判決,認定被告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 ,據以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,此有本院112年度簡字 第1053號刑事判決(見本院卷第15至19頁)在卷可稽,而 被告對於前開刑事判決之認定亦不爭執,則原告主張被告 故意不法侵害其權利之情,即堪信為真正。 (二)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 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民法第19 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 權遭遇侵害,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,其核給之標準固 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,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 加害程度,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(最高法院51 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)。查:本件被告因與原 告分手後,不滿原告拒絕聯絡及另與他人交往,即以前開 恐嚇行為,欲脅迫原告配合其要求,致使原告因而受有心 理之創傷,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所受之損害,於 法自屬有據。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侵害行為其情節輕重及對 於原告造成之心理受創程度,並斟酌原告為大學畢業,曾 擔任特別助理、行政人資、會計出納等工作,目前待業中 (見本院卷第64頁),名下有不動產(見本院限閱卷第9 至13頁);被告為高中畢業,目前在臺灣開設手工地毯體 驗店,月入約45,000元至5萬元,已婚(見本院卷第44至4 5頁)、名下有汽車、不動產(見本院限閱卷第15至19頁 );暨兩造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,認為原告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20萬元為適當,逾此數額之請求, 為無理由。 (三)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2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2年3 月16日(見附民卷第25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;原告逾此範圍 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案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主張陳述,與判決結果不生影 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12款訴 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由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聲 請宣告被告於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,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 聲請即無必要。至於,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,即 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。 六、另本件訴訟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,經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,無庸繳納裁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 事項,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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