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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061號 上 訴 人 丁女 (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 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 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,83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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