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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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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14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 被 告 陳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,在本 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前經 辯論終結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不慎碰撞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劉素卿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等語 ,然被告於警詢中否認為其所碰撞,是被告是否為肇事之人 尚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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