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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TCEV 112年度中簡字第41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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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169號 原 告 郭憶暄 訴訟代理人 丁遵富 被 告 李浩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前為男女朋友關係,嗣兩造因感情不睦而結 束交往關係,然被告利用恐嚇與騷擾之行為,使原告迫於無 奈於112年4月25日、26日匯款274,308元予被告以及給付部 分現金予被告,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  ㈠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「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與「非給 付型不當得利」,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意識之給付而 發生之不當得利,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(受損人、受 益人、第三人之行為)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 。在「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固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人(受損人),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「無法律上之原因 」負舉證責任;惟在「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中之「權益侵 害之不當得利」,由於受益人之受益非由於受損人之給付行 為而來,而係因受益人之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,因此祇要受 益人有侵害事實存在,該侵害行為即為「無法律上之原因」 ,受損人自不必再就不當得利之「無法律上之原因」負舉證 責任,如受益人主張其有受益之「法律上之原因」,即應由 其就此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。又「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 中之「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」,凡因侵害取得本應歸屬於他 人權益內容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,欠缺正當性,亦即以 侵害行為取得應歸屬他人權益內容之利益,而從法秩權益歸 屬之價值判斷上不具保有利益之正當性者,即應構成「無法 律上之原因」而成立不當得利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 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  ㈡查,原告自陳其匯款合計274,308元及交付現金,共30萬元至 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,業據提出轉帳截圖為證 ,並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0日中信 銀字第112224839422671號函文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29至39 頁、第97至101頁),被告取得上開款項,核係基於原告之 給付行為,原告主張為非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云云,委無可採 。基此,本件自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即原告,就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。  ㈢再查,原告主張其係受被告恐嚇而給付上開款項等語,雖經 提出通訊軟體LINE原告與訴外人甲○○間、被告與甲○○間之對 話紀錄截圖為證(見本院卷第61至83頁),然觀諸前揭對話 紀錄內容並未見被告有何對於原告之恐嚇言語或行為,且對 話紀錄截圖有載明日期之時點為不詳年份之3月5日,而原告 交付前開款項之時點為112年4月25日、26日,則原告是否係 受被告恐嚇而交付款項予被告,難謂已舉證以實其說,其所 述尚屬有疑。再者,原告就交付款項予被告一事,曾對被告 提起刑事恐嚇告訴,經檢察官偵查後,以被告並未對原告明 確威脅或加害惡害通知之文字內容,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, 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521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,並經本院調取前開偵查卷宗可參。又原告主張曾對被告聲 請保護令,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6號核發民事通常保 護令乙節,然綜觀上開民事聲請事件全卷卷宗資料,均無從 佐證原告主張之不當得利法律關係之要件成立。原告對於「 給付型之不當得利」要件之「無法律上之原因」之事實,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,依舉證責任分配之結果,原告主張之不當 得利法律關係即不能成立,據此所為之請求,即無理由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30萬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所舉證據,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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