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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2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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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255號 原 告 賴慶霖 被 告 陳柏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之本票,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783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如 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,向鈞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,並經鈞院 以112年度司票字第9051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在案。惟 附表所示之本票原告業已清償,被告卻未歸還,爰提起本件 訴訟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三、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051號   民事裁定等件為證。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規定即 視同自認。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以已清償 簽發附表所示本票為由,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 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      附表: ┌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-┐ 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│到期日│票據號碼 │ │ (民國) │(新臺幣)│(民國)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---┤ │110.05.23 │ 50萬元│ 未載 │ CH219248│ │110.06.09 │ 100萬元│ 未載 │WG0000000│ │111.08.12 │ 20萬元│ 未載 │ CH276250│ └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-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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