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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2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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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426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謝天時 被 告 浤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進德 廖學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0,103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4.23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0月5 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超 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被告廖學梁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 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浤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浤睿公司)於民 國110年10月4日邀同被告楊進德、廖學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 告簽訂借據,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約定 於113年10月4日清償完畢,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1.595%加碼年息2.635%,即以4.23%機動計息,並同 意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同時調整,如有 逾期攤繳本息,除按原訂利率付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 ,另按約定利率10%計付違約金,逾期6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 6個月部分,加倍計付,經簽立借款契約書1份。詎被告浤睿 公司自112年9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,尚積欠原告本金3 20,103元,依貸款總約定第5條,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。又 被告楊進德、廖學梁為連帶保證人,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。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如數給 付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  ㈠浤睿公司、楊進德:對於積欠借款並無意見,浤睿公司是因 經營困難,辦理展延後,公司又停業等語,資為抗辯。  ㈡廖學梁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貸款總約定書、 繳息明細資料、催告函及回執等各1份為證(見卷第17-30頁) ,且被告浤睿公司、楊進德並不否認上開借貸債務存在,而 被吿廖學梁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何爭執,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 ,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78項、第 85條第2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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