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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43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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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4362號 原 告 蔡蕙君 被 告 趙婉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理 由 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112 年度中簡字第436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, 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茲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在 卷可查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 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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