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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52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仲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61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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