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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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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010號 原 告 范宥富 邱鈺涵 邱健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被 告 許嘉禎 許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438,218元(計算 式: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現值即該土地民國112年1月份土公告現 值8,300元/㎡面積135.66㎡=1,125,978元,併計聲明第二至四項 另請求被告應給付之104,080元、104,080元、104,080元,以上 合計共1,438,218元;至原告就聲明第五項之請求部分為附帶請 求而不併算其價額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25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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