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399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993號 原 告 許一娟 被 告 黃宏記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 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 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 、2樓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原告,併請求之 已到期之租金及墊付之管理費新臺幣(下同)18萬5500元, 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,按 月給付原告7萬2000元。揆諸前揭說明,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 訟標的價額暫依原告提出之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核定為36 萬6000元,訴之聲明第2項則為18萬5500元,訴之聲明第3項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同年12月3日止(共51日)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合計12萬2400元(計算式:7萬2000 元/30日×51日=12萬2400元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 為67萬3900元(計算式:36萬6000+18萬5500+12萬元=67萬3 9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