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04號 原 告 陳志豪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「待查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茲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其中 一項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,即予駁回原告之訴: ㈠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因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款項至錯誤帳戶,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,惟起訴狀上未載被告具體之姓名及住居所,經本院向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函查在卷,原告應閱卷後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 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居所。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8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如數補繳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