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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41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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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18號 聲請人 乙○○ 現另案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請調解( 見本院卷第21頁),惟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。而本件被告曾因同 一侵權行為,訴請原告損害賠償,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 3年11月18日以103年度訴第21號判決判命原告應賠償被告新臺幣 625,000元及賠償訴外人曹榮峻、曹榮鑣、曹榮峰各500,000元, 並經確定,有該事件判決書附卷可佐。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100,000元者,免徵聲請費;100,000 元以上,未滿1,000,000元者,徵收1,000元;1,000,000元以上 ,未滿5,000,000元者,徵收2,000元;5,000,000元以上,未滿1 0,000,000元者,徵收3,000元;10,000,000元以上者,徵收5,00 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-2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聲請人聲請與 相對人調解,依上開民事確定判決所載,調解標的金額為625,00 0元,應徵收聲請費1,000元,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聲請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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