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補字第415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158號 原 告 傅柔萓 被 告 甘翊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23,500元(即請求 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,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民國112年期房屋 稅轉帳繳納證明之課稅現值323,500元);至另請求被告自民國1 12年10月9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,按月給付原告21,000元 ;給付原告水、電、天然氣及管理費;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2倍 之賠償金42,000元;按月給付違約金42,000元等部分均為附帶請 求不併算其價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