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司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潘麗瑛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次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 法院為之;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244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,並未表明相對人住居所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該通知業已於同年 月1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 期迄未補正,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致本院難以 進行調解程序。是以,聲請人所為聲請可認不能調解,應予 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玟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