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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借款

TCEV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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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0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及000號0樓至0樓、0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 告 張正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巷0號0樓之 0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123元,及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;並另按逾期還款 期數計收違約金,依序為新臺幣400元、新臺幣500元、新臺幣60 0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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