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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借款

TCEV 113年度中小字第1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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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鐵藏 訴訟代理人 許進益 被 告 蔡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,683元,及自民國112年8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5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 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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