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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48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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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482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張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112 年度中補字第398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 正,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,而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 2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。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 明細在卷可證,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)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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