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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TCEV 113年度中小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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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被 告 溫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687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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