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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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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6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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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643號 原 告 易帛家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昱蓁 訴訟代理人 林蕎 被 告 楊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 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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