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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給付電話費

TCEV 113年度中小字第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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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7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梁金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351元,及其中新臺幣6,623元自民國1 13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怡菁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,上訴於法不合,得逕予駁回,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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