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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7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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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31號 原 告 蔡易蓁 被 告 謝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 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23日送達原告,此有本院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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