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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小字第7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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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768號 原 告 曹菫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湖濱新綻社區管理委員會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規定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1 13年度中補字第8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 於113年1月12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、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 在卷可按,是其訴為不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, 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之19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抗告理 由應表明一、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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