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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一、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田綠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。查本件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即駁回抗告,特 此裁定。 二、抗告人應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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