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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4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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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65號 抗 告 人李佳樺 相 對 人林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,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,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業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 0元,原裁定以原告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,顯有違誤,抗告人之抗告自有理由,本院 自應撤銷原裁定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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