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價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50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03號 原 告 東穎科技冷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唐豪 被 告 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慶璽 被 告 石自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百川行銷產業有限公司址設「苗栗縣○○鎮○○里0000 0號」,被告石自成住址同上,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,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雖主張係本於承 攬契約請求被告支付價金,惟依原告陳報之設備採購工程合 約書所載,並未明文約定契約履行地,是本院就本件並無管 轄權。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 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