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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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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5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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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07號 原 告 楊子毅 被 告 彤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韋呈 被 告 林天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 59號)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,惟原告未據繳足第一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0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852號裁定,命原告於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,25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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