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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5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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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4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李元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。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,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 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上開 借款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在卷可憑(見支付命令卷第8、10 頁),是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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