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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履行契約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6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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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43號 原 告 高鉦崴 被 告 姜子凡即昱品工房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可稽, 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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