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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簡字第6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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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60號 原 告 陳鈺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文賓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此項規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,於簡易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 3度中補字第330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,該項裁定已於1 13年1月31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按,是 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 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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