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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3年度中簡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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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7號 原 告 楊景棆 被 告 吳健誌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取財刑事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2年 度簡附民字第303號),經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,於民國113年 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6,128元,及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: 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係請求: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嗣於民 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 72萬612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經核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,揆諸前揭規定,自應准許。 貳、實體事項: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係朋友,被告於108年間,因2次不能安 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、有 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15萬元確定。被告因急需金錢繳交上揭 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(6萬元、6萬元)及罰金15萬元,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,於109年6、7 月間某時許,在其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住處樓下,向原告佯 稱:其朋友在開設賭場,每股200萬元,其友人會投資100萬 元,另100萬元則由其等各出資50萬元云云,致原告陷錯誤 ,而自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合計 33萬元款項,自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提 領合計8萬元款項,將該33萬元、8萬元款項連同身上現金1 萬3000元,及其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,均交予被 告,供被告自行自上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提領19萬6400元及 自上開郵局帳戶提領6728元。嗣因被告無法提出投資獲利, 原告要求退還投資款,被告接續上揭犯意,於109年8月16日 19時許,在不詳地點,向原告佯稱若不再繼續投資,投資款 即無法取回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再交付5萬元予被告, 惟被告亦未投資。被告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,於110年5月18日19時許,因急需用錢,明知不 會為原告向他人催討債務,仍向原告佯稱:支付5萬元即為 原告催討債務云云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在原告位於臺中市 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之3住處交付5萬元予被告,惟被告未依約 為原告催討債務。被告將該等金錢用於交付上揭刑案之易科 罰金、罰金、償還個人債務及個人生活費用,原告於110年 間向被告索取獲利,被告已將上揭金錢花用怠盡無法給付。 被告以上開方式侵害原告財產權,致原告因而受有72萬6128 元之損害,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72萬 61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同意認諾原告之請求。 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。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。又 被告既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法院即應不調查原 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,而以認諾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。查被告於本院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時表示同意認諾原告之請求,堪認被告已就原告本件主張之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全部為認諾,依前開規定,自應本於其認 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毋庸另行審酌其他事證。從而,原告 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 五、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,免納裁判費,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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