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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補字第2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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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號 原 告 張旆瑜 訴訟代理人 張榮松 陳妙姬 被 告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張大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 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8萬元,及自民 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萬2,811元【計算式:38萬元+(112年10 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2月18日止之利息2,811元=38萬2, 8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9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元之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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